答: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在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活動。
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是信息性公示,即中標結果向社會公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結果公示都是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兩者的區別在於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之前,後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之後;二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但不能在中標結果公示後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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