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擴展信息,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並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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