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表示,“小路”制度的初衷是防止中國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海外招標項目中,“小路”制度影響了中國企業的交易確定性和時間表,使中國企業在海外招標項目中與其他海外投標人相比處於劣勢,不得不付出額外的“中國成本”。在梅森首席顧問趙青和泛泰資本管理合夥人陳大江看來,取消“小路”制度是國家發改委“簡政放權”的壹大舉措。
為進壹步提高便利性,新辦法還取消了地方初審上報環節,明確規定地方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對此,趙青表示,這對於在二三線城市註冊的境內實體企業來說是壹個很大的利好,可以降低公司在國內獲得審批時間違約,導致反向支付分手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