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喪葬補助金按照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發放。
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繳納。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