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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印花稅

技術合同壹般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合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規定如下。專利權轉讓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以及專利申請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都屬於技術轉讓的範疇。

擴展數據:

如何申報:各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應按季度申報,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制委托申報表》報送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申報時間:所有印花稅納稅人應進行季度申報,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交印花稅申報表或監管代表報告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只辦理稅務登記的印花稅納稅人,可於次年壹月底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壹年度的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在印花稅應稅憑證設立和領取時蓋章繳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個月。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廣州市稅務局轉發關於征收技術合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