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七)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⑽維護國家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13)指導和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公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