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作出以下規定: (壹)裝載超過30%或者人數超過20%的,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二)重量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或者超過核定載質量20%以上未達到50%的,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並吊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5000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10000元罰款;(三)重量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未達到100%的,對駕駛人處3000元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對車主處8000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15000元罰款;(四)車輛超過核定重量或者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對駕駛人處5000元罰款,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對車主處10000元罰款,對使用車輛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00元罰款。壹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照違法行為應當處以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對車輛所有權人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