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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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信息提供者可以憑有效證明和申請,查詢信息主體與履行公共管理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享有信用信息。
除銀行信用記錄外,信息主體的其他信用信息查詢報告可由市征信機構根據查詢人本人申請或授權申請,按照有關規定、操作規範和程序出具。
第二十六條?市征信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信息主體的補正申請與信息來源壹致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正結果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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