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違規行為會被列入失信名單?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購買房地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營運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私立學校,收費高;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