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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

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25%。

壹、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序:

1,土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準文件(涉及招標、拍賣、掛拍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之間的轉讓協議;

5、如變更規劃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