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序:
1,土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準文件(涉及招標、拍賣、掛拍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之間的轉讓協議;
5、如變更規劃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