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孕婦)的有效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母嬰健康檔案;
(2)當事人欲享受生育津貼或生育津貼的前提下,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核實戶口性質)、出生登記證(原《準生證》)和男方有效身份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要);
2.需要註意的是,生育本身並不需要提交證件,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生育的地點和相應的機構;
3.但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新生兒應當在出生後1個月內申報戶口;
4.申請新生兒戶籍時,需要提交: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5.戶主或監護人應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6.建議當事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隨身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提前咨詢投遞機構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