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規範上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政府采購和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健全完善有形建築市場,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增強市場交易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並按照“管辦分離、管辦分離、統壹運作、便於監管”的原則,上虞市委、市政府於2000年
1.依法受理和發布建設工程交易、經營性土地出讓、政府采購和國有產權交易的項目和信息,為交易雙方和中介機構提供交易場所、信息資料、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2、依法對交易雙方、中介機構的市場資質進行核實;
3、建設和管理招標各類評委專家庫;
4、組織建設工程交易、經營性土地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等招投標活動;
5、負責招投標的統計和分析,並報送市招投標監督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
6、建立招標企業、供應商、中介機構、商品價格等信息網絡;
7.維護中心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調解交易活動中的各種糾紛;
8、按規定統壹收取與投標相關的費用,統壹代收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