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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的股權結構設計是怎樣的?

如下所示:

1,壹元股權結構。這是指股權比例、投票權和分紅權的整合。在這種結構下,任何股東的權利都是按照股權比例來區分的。這也是最簡單的結構,需要避免的是公司僵局的問題。

實踐中有幾個表決權“節點”:壹是壹個股東持有33.4%以上的出資;第二,股東只有兩個,雙方出資比例分別為565,438+0%和49%;三是壹方出資比例超過66.7%;第四,有兩個股東,各方出資比例為50%。

2.雙重所有制結構。是指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和分紅權之間不同比例的股權安排,以及股東權利的分離。我國公司法修改後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同股不同權。當然,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類型的股東才可以這樣設計,同股同權應該是壹樣的。

合夥人制度不是萬能的。

合夥人制度是企業激勵的頂層設計,是激勵的工具和手段,企業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績效,實現企業戰略目標。

合夥人制度不是萬能的。首先,它不適合國企,因為禁止將凈利潤或超額利潤分給員工,除非經SASAC批準,否則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

其次,不適合吊頂企業。天花板企業不景氣,企業只能轉型或者倒閉。這時,企業引入合夥人制度。壹是轉嫁經營風險,純屬耍流氓,二是員工不會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