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
第壹條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後可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第二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的組織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三條準予註冊的,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二級)註冊證書》。
第四條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當持有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和註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壹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登記證書的制作和發放;執業印章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壹規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