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按國家政策安置、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制定公開招聘計劃;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候選人資格;
(四)審查和檢查;
(5)體檢;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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