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的地理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1)種植樹木、灌木、藤蔓、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至管道埋地部分的深根植物,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挖掘;
(三)挖塘、修渠、修打谷場、建養殖場、建大棚、建畜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根據《石油天然氣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土、挖塘、修渠、築養殖池、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散裝物料、采石、建房、建大棚、修建牲畜棚圈、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深植樹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管道設施保護範圍:?
(壹)埋地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
(二)穿越河道主航道的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
(三)加壓站、供熱站、計量站、配氣站、閥室、油庫、防護站、排水站等設施的墻體內或者建築物外墻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