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必須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不動產買賣合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挪作他用;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公開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