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填寫養犬登記表壹式兩份,提供相關材料,交社區和當地派出所簽字。
(二)當地公安派出所對養犬人是否符合養犬條件進行審核,並填寫審批意見。
(3)當地派出所將信息錄入養犬人的養犬登記表。
(四)經審查符合養犬條件的,養犬人攜帶養犬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證明(未免疫的,可以到公安機關和農委指定的服務網點,辦理登記審核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給犬只拍照,然後由服務人員給犬只註射電子信息芯片。
需提供的材料:
1、養犬登記表(壹式兩份);
2.城鎮居民養犬人須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的合法身份證明;有固定住所,單身家庭居住(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協議);犬只符合《揚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關於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3.養犬單位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提供符合以下條件的相關材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法人資格證明);有陪護、演出等特殊需求(營業執照);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有養犬負責人(合法身份證明);有安全牢固的犬舍、犬舍等設施(照片);
聯系電話:87031517
投訴電話:公安部門:110;農業委員會(畜牧獸醫處):87347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