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