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改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