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時,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出售或者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委托人未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如果產權人不能親自簽約,委托人需要提供產權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房屋買賣委托協議壹式兩份,兩份協議內容(包括手工填寫)應完全壹致。所有條款必須認真、真實、完整地填寫(尤其是房屋地址和產權證編號,應按產權證登記的內容完整填寫,不得有遺漏或縮寫)。
3.受托人簽署合同的,應當以正確的格式簽署。蓋章格式為:受托人姓名代替甲方姓名,或甲方姓名(受托人姓名)。
個人在中介公司賣房需要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出售房屋,賣方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產證,在中介機構簽訂房屋出售委托協議。如果本人不能到場,需要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和受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百度百科_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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