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督促農村信用社貫徹國家金融政策,落實支農工作;(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三)指導會員俱樂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四)對會員社團的業務經營、財務活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內部管理等進行指導和審計;(五)督促農村信用社依法選舉董事、監事,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六)指導成員社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七)指導和協調電子化建設;(八)指導職工培訓和教育;(九)協調有關各方的關系,維護會員俱樂部的合法權益;(十)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劃轉;(十壹)參與資本市場,為會員社團融資;(十二)辦理或代理會員機構的資金結算和交收業務;(十三)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十四)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