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範圍
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1)臨街建築工程臨時圍擋設施;(2)臨街建築工程材料臨時堆放區。
在城市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前已經在城市道路規劃控制區內征用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但不得改變其原用途。
(二)許可標準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內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臨時經營服務設施、公益設施外,加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
(3)所需材料
入夥申請書、申請人法人身份證明、市規劃局建築工程定位放線通知書、定位圖。
(4)驗收程序
承辦人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承辦人在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後,進行現場勘察和審核,並在勘察和審核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規定標準占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