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壹方婚前已支付全部房款的房屋,是壹方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財產。產權證只是產權證,確定房產所有權的關鍵是房產的出資,而不是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即使婚後取得產權證,房屋仍屬於壹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所以妳老婆無權要求分割退伍費買的房產。
但是,妳後來在城裏買的房子,甚至可能是夫妻同壹套房產。
作為戰友,我同情妳的遭遇。建議妳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詳細咨詢。
既然妳老婆和異性關系親密曖昧,那妳最好拿到相關證據。
目前雙匯正在制定婚姻法,讓過失方離婚,少得財產。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