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四章“普查數據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條普查匯總數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公開。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普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以公報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普查數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做好普查資料的管理、開發和應用工作,為公眾提供查詢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人口普查中獲得的普查原始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和銷毀。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或者泄露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信息,不得作為對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或者用於普查以外的目的。
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績效評估和問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