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十大指南》第三條不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主要包括: (壹)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二)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地址(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不壹致,難以確認身份的;(三)申請人外貌特征發生重大變化,居民身份證中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四)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取、冒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買賣、使用偽造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的;(五)屬於國家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