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個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