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為例,根據《關於加強職工病假管理並覆蓋病假期間生活的通知》第四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不滿六個月的,企業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作年限不滿兩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70%計算;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80%計算;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90%支付;連續工作8年及以上的,按工資的100%發放。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冥想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支付;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50%發放;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按工資的60%發放。這個用工荒是按照正常情況下員工實際工資的70%來計算的。
擴展數據: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病假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為保障職工病假期間的生活,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復工辦法。員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經企業行政審批。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轉入長期休養的,由企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進行鑒定,報企業行政審批,並書面通知職工。
第三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休假天數按照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間有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