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壹條。
(1)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許可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調查、核實,做出決定;
(三)民政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登記證,並在壹定期限內進行新聞公告。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