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受的養老、醫療等待遇應當予以保障,相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