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向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供資料;
(二)所在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初審合格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審;
(三)市、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生產或者經營現場進行檢查;
(四)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辦理登記手續,並頒發《菏澤市建築節能材料及產品登記證》,壹式兩份;
(5)申請人委托媒體宣傳註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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