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周歲,按照國家規定連續工作或者工作不滿5年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遷出省外或者在省內流動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轉移,無法轉移的,應當返還給本人。納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所有參保人員所有,不得轉移和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