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a)簽證頁即將用完;
(二)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6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地國家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換發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普通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四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壹)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