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頒發,因此被稱為“鄉產權”、“小產權”。鄉政府發的所謂小產權,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的買賣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因此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而是其轉讓或出售的對象是有限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和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