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務證》由已婚婦女事實上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其戶籍所在地或原常住戶口所在地須提供有效證明;常住戶口不明確或者有多個事實常住戶口的,由已婚婦女的戶口所在地負責發放。
準生證曾經叫生育證,後來改成了計劃生育服務證。辦理《生育服務證》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無子女證明(不需要),辦理時間為20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申請生育服務證
提交材料
1、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應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並發放《生育服務證》。
男方是本市戶籍,女方不是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同意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2.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填寫表格,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放二胎生育服務證,收回第壹胎生育服務證。
百度百科-孕產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