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實依法提出了詢問,應當按照詢問的要求給予書面答復。詳情如下:
領導幹部收到紀檢監察機關發出的函詢通知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對函詢問題作出書面答復,包括對問題的說明和具體整改措施。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領導幹部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內設機構批準後,適當延長回復時間。同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組織來信來訪的問題講清楚、講透徹,接受組織監督。
需要註意的是?對不按規定處理組織來信來訪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嚴肅處理,相關領導幹部承擔後果。而且,如果回復問題含糊不清、問題解釋不清、綜合整改措施不具體,紀檢監察機關會再次發函詢問。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問責的領導幹部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不知止、不收斂、詢問後打擊報復等違紀行為,將按照相關黨紀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