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