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案過程中,接觸到壹些查詢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從制度設計來看,個人信息的基本情況都掌握在公安部門手中。警方有流動警察服務。只要輸入關鍵信息或關鍵詞,就會篩選出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比如,如果只知道被告人的姓名和長相,還不足以滿足立案或者公告的條件,那麽在警察的幫助下,把被告人的名字輸入警務通,同名的信息就會壹壹顯示在屏幕上,屏幕上還會彈出每個人的照片、戶籍、聯系方式等信息,這樣就可以選擇要找的人了。
2015之前,沒有對政法隊伍進行教育整頓。當時對個人信息查詢的管理並不嚴格,只要在派出所有熟人就可以查詢。那時候打官司,查詢開房信息,查詢犯罪記錄都比較方便。當法官獲得委托人的信息時,他甚至不用寫信就可以獲得案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