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條例》
第四條土地復墾應當遵循“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土地復墾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七條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方案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狀況等原則,確定復墾後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土地的用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