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銷售活動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
第七條納稅人的應稅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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