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安徽省阜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壹個區的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不得低於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市、區)公布的被征收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
具體來說,阜陽市最低綜合地價為每畝3.5萬元。征地涉及耕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總而言之:
安徽省阜陽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不得低於被征用土地所在市、縣(市、區)公布的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為每畝3.5萬元。在征地過程中,涉及非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安徽省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制定被征收地區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阜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不得低於土地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布的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