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處理職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
附件:關於企業對員工擅自離職問題處理的回復
(文件編號勞動部辦公廳1993 [1993] 68號)
遼寧省勞動局:
妳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企業章程中的條款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相抵觸的請示》(遼勞裁字[1993]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企業要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制定規則。企業不得因員工擅自離職而采取在本單位辭退其家屬等懲罰性措施。企業作出牽連擅自離職員工家屬的規定,不符合國家勞動管理政策,不能作為勞動仲裁的依據。企業的這種做法應該被制止和糾正。
但考慮到部分員工未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其給予企業壹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