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指限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條件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享有使用權,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二、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無宅基地;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和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住宅,可以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