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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投訴?

回復要求個人根據自己的真實意見,根據本地區疫情防控情況和措施進行回復。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黨員幹部群眾主動盡責,投身於疫情防控第壹線。但仍有極少數個人和單位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責任心不強,防控措施不到位。所以對信訪的回復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寫。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引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