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住院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和住院治療,住院前7天內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和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
擴展數據:
?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因病需轉往外地住院治療的,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出具轉診手續,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在壹個結算周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級別和費用數額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