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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要提供哪些材料?

信訪需要提交的材料:

(壹)投訴人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其他材料。

投訴書應明確說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參與

如為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作出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壹審法院的名稱和案號,再審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名稱和案號;上訴的法律情況、具體理由和理由;上訴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申訴人應當在起訴狀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為二審、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文書的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五)申訴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

信訪人應當將身份證明、有效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制作成電子文本格式上傳至信訪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