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就有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信息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民法通則》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中關於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該項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是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由此產生的爭議,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合營合同,但技術股東不參與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並以擔保條款的形式約定由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支付其技術價款或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許可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