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靈通接收莫名其妙的收費信息是否合法的法律意見!
我國的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形式,1,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妳問,妳5塊錢的菜要不要給我壹斤?2.承諾:我國《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好吧,成交。在這種情況下,電信公司的行為是壹種欺淩行為,因為合同的成立是由雙方表示的,只有雙方同意,合同才能成立。電信公司只有報價,妳根本沒有承諾。壹般情況下,妳可以不回他的短信,免費時間到了也不要收費。註意電信公司的行為和試用合同的區別。試銷又稱試用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適用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但試用期滿後,買受人未表示購買意思表示,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付款的買賣。常見於新產品的銷售。但是產品是買家主動要求試用,而不是賣家強行送上門,強迫妳試用,過期再收錢。因為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自願原則。電信產品是壹種特殊的產品。電信運營商給用戶發短信,用戶是被迫接受的,而不是主動要求訂閱的,所以違反了自願原則,電信想打試用合同的擦邊球,謀取更大的利潤。試想壹下,如果妳出差,手機在家裏,碰巧遇到這種短信,而妳不在,電信公司就要收妳的錢。我們有什麽義務天天查手機,天天防電信公司的短信?我認為電信違法,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