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費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接收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4)新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中間有缺口,可補可不補。
醫療保險轉移:
在市醫保局及各分局窗口收到轉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郵寄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聯絡函》(以下簡稱《聯絡函》),經過15個工作日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相關信息並生成保險憑證,保險憑證壹式三份。
(2)生成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險種變更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③將保險憑證第壹、三聯及信息表郵寄至新就業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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