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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追償範圍。合同法是什麽條款?

這個問題我研究了很久終於想通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主要是“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這句話我們沒聽懂。

《合同法》第73條用例子來理解:

我欠我單位2萬元,到期不還,給單位造成損害的,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單位名義代位行使我的債權。

最後壹句重要的話:

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合同法》上

代位權的要素

作了四種解釋,其中第四種解釋如下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因扶養關系、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繼承關系而產生的。

結論:單位不能代位行使屬於我的債權。包括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