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主要是“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這句話我們沒聽懂。
《合同法》第73條用例子來理解:
我欠我單位2萬元,到期不還,給單位造成損害的,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單位名義代位行使我的債權。
最後壹句重要的話:
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合同法》上
代位權的要素
作了四種解釋,其中第四種解釋如下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因扶養關系、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繼承關系而產生的。
結論:單位不能代位行使屬於我的債權。包括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索賠。